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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部分职工住房调整分配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3] 阅读次数:[1466]

根据《西安邮电大学部分职工住房调整分配办法》(西邮校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次住房调整分配实施细则。

一、 报名及计分排队公示

1、在雁塔校区已购买一套房(在长安校区无集资房)的在职职工提交《西安邮电大学部分职工住房调整申请表》,若确定选择退回雁塔校区住房,购买长安校区住房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万元购房保证金,凭交款收据到国资处签订按期交回雁塔校区住房的承诺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2、以家庭形式租借住房的职工提交《西安邮电大学部分职工住房调整申请表》,选择雁塔校区现住房屋(不含南院7号楼)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万元购房保证金并凭交款收据到国资处登记不选现住房者,与学校签订按期交回租住房承诺书,需照计分排队的先后顺序选择其他房源。

3、无房在职职工提交《西安邮电大学部分职工住房调整申请表》,学校审核分配住房教职工名单,并对审核通过的在职教职工进行计分排队,公示计分情况。

二、调整分配的房源

具体房号、房型、面积参照我校雁塔校区和长安校区房源统计表(含待搬迁房、现房、E段新建集资房)

三、住房分配原则

1、在长安校区已购集资房的,若2011年8月底前退出长安校区集资房并在雁塔校区无购房者,可优先选择杏园、万国、北院、南院6号楼剩余的住房。

2、其余符合条件在职教职工依照排名次序挑选雁塔校区和长安校区房源

⑴挑选房源若为“已挑选E段新建集资房的待搬迁福利房或以家庭形式租借住房无房人员的待搬迁房”,需先缴1万元购房保证金。待E段新建集资房建成、装修期结束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装修期为6个月)

⑵挑选房源若为雁塔校区现房、长安校区A、D段部分剩余集资房,需一次性缴纳房款,签订住房合同,领取住房钥匙。

挑选房源若为长安校区E段新建集资房,需先缴纳1万元购房保证金。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所有房源已领取住房钥匙时间为准,装修期为6个月;

2、凡属于单身宿舍形式住房的无房职工,在本次住房调整结束后需腾出现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新的单身宿舍;

3、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选房,不按时交纳购房保证金、一次性房款者、购房集资款或缴纳房款(保证金)违约者,将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4、住房一旦选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更改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本次住房调整,同时学校扣除一万元的购房保证金。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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