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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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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避免学校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邮电学院的国有资产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第三条西安邮电学院有形资产指:西安邮电学院拥有的土地、房屋、围墙、道路、教学设备、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基础设施等。
  第四条西安邮电学院无形资产指:西安邮电学院的校名(中文、英文)、校徽以及西安邮电学院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论文等。
  第五条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分三级管理,即校、系(部、处、中心)、室三级管理。按照“统一管理、管用结合、供管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条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的特性,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并且由室级单位使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挪做它用。
  第三条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服务。
  第四条西安邮电学院无形资产的使用必须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
  第五条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年检制度。
  第六条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西安邮电学院无形资产的使用须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登记、入库、建帐、建卡等手续。


  第三章 购置


  第十四条 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的购置实行招标制或议标制。
  第十五条 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购置实行年度预算制。
  第十六条 西安邮电学院的土地、房屋、基础设施等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第十七条 西安邮电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的购置须按“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采购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国有资产的采购须有论证报告,经院专家小组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报废、报损、转让、租赁、调拨


  第十九条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必须由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部门检测,按照“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报损、报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需要转让、租赁,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私自转让、租赁。
  第二十一条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转让、租赁、调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报废、报损、转让、租赁、调拨国有资产必须贴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发给该资产的标签,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维护 维修 增值 折旧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我院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学院每年拨专款对学院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维修。
  第二十四条 凡国有资产在其保修年限内,须由供货单位统一维修、维护;不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由使用部门报资产管理处统一维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国有资产的特性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增值、折旧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说。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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