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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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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学校各类建账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在不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三)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理。
  (四)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五)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六)对闲置、积压、淘汰的尚有使用价值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教学办公家具,应按照先调拨调剂后变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七)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过评估、竞标或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长期闲置,且证明不能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因学校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或按行业惯例确定;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房屋等建筑物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拆除下来的有价值的物资;
  (七)依照国家、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学校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学校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五)无偿调拨(划转),指学校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六)资产置换,指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校外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活动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七)对外捐赠,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2. 土地、房屋、车辆或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3.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实施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各单位(个人)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即资产使用部门)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后国资处审查。
  (三)国资处审查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按第七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核)。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国资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校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2.评估。学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3.审批。学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处理。学校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5.备案。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置的资产,待处置工作完成后,需将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二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正式申请文件;
  2.国资处提交学校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会议决议;
  3.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单》;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原则上应提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5.单位价值10万(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6.原则上应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书;
  7.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8.属于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交对外捐赠申请书;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9.申报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报损、损失、置换、房屋拆除以及非正常报废等应提交专题报告,其中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有相关方案及其合同草案,报损、报失和非正常报废的还应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0.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11.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相关批复文件等;
  12.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上级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作为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国资处调整有关资产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出门证明,门卫方可放行。
  第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的管理,严禁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要对检查资产处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办法则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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