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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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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损失,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将责任落实到仪器设备具体管理人,定期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及处理原则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均应赔偿。处理仪器设备赔偿事宜时,根据造成事故具体原因、仪器设备类别、损失价值大小、事故责任人态度等区别对待,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

第四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 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3. 对仪器设备性能不了解,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

4. 因使用和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未及时纠正不当使用或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

5. 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私用、外借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

6. 因使用管理不当,在仪器设备搬运转移、领用人员变动、移交或报废时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

7.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为个人的,由责任人赔偿;属多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赔偿;损失责任为单位的,由单位赔偿。

第三章  赔偿计算方法

第六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而不影响主机工作的,可只计算零配件价值;因零配件损坏、丢失致使整机无法修复而报废者,则按整机计价。

第七条 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购置时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计算机(电子)类固定资产为8年,家具类固定资产为8,仪器仪表类固定资产为10年,机械类固定资产为15年,其他类固定资产为10年。(国家有相关明文规定折旧年限的以规定年限为准)

已使用年数:自仪器设备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即损坏、丢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达到或超出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折旧比例按5%计算。超出折旧年限仍在使用以及实际残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需由使用单位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商定。

加权系数(0.51):依据损失仪器设备的类别、责任大小、损失原因及责任人态度等情况而定。

第八条 民用性较强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冰箱、电视等),要加强管理,发生损坏、丢失时,根据设备新旧程度、丢失原因等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1. 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80%赔偿;

2. 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60%赔偿;

3. 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40%赔偿;

4. 购置三年(含)以上,未达折旧年限的:按原值的20%赔偿;

5. 购置已超折旧年限(含)以上的:按原值的5%赔偿。

若赔偿实物,应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且正常使用的设备。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九条 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其责任人必须立即向资产所属部门报告,资产所属部门应及时调查,掌握情况,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国资处。由国资处会同资产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国有资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国资处备案,国资处依据相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学院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办理固定资产盘亏手续,上级批复后注销资产账。

第十条 发生被盗、破坏等事故,以及损坏、丢失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告学校保卫处,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鉴定,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进行专案处理。

第十一条 赔偿费由资产所在部门及国资处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学校批准,可以分期偿还。

第十二条 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国资处开出《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赔偿人凭通知单将赔偿款交到学校财务处,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三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学校国资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家具丢失赔偿问题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2. 《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附件1

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填报部门: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单价

 

购置时间

 

存放地点

 

资产管理员

 

事故当事人

 

事故概况

 

当事人意见

 

 

签字(盖章):

     

部门意见

 

 

签签字(盖章):

     

 

国资处意见

 

 

    签字(盖章):

      

 

学校

意见

 

 

签字(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两份,资产使用部门、国资处各存一份

附件2

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当事人姓名

 

所在部门

 

赔偿事由:

 

赔偿

类型

现金缴付:

工资扣付:

赔偿期限

 

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国资处

意见

   

 

 

 

 

签名(盖章):

学校

意见

   

 

 

 

 

签名(盖章):

     

说明: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当事人、资产所在部门、国资处、财务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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