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西安邮电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西邮校字[2012]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设备采购管理工作效率,规范招标采购过程,明确招标小组职能,保证采购工作高效、廉洁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指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金额为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自主组织招标采购,并由相关部门的处级干部主持采购工作,学校采购成员单位参加;各部门使用预算内经费、专项经费进行通用设备(含电脑、空调、摄录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等)采购时,需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国资处统一采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为部门集中招标采购或部门自主招标采购的项目,批准为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招标组织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成员单位有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立项部门、用户单位、工会、专家组成员、教务处(教学类)、后勤集团(修缮类)。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招标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主持,其它成员单位参与招标人员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受理
第六条 各立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方可受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和时间受理申请部门的立项项目,并及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受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须在一周内答复立项部门采用何种采购方式。
第九条 上级部门批准为政府采购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共同参与政府采购。
第三章 标书、投标书
第十条 上级部门批准为部门集中采购或部门自主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启动采购工作并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预审(依据项目情况组织实地考察)——制作标书——发放标书——收取投标书——招标——结果公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立项部门共同制定,公告方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须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必须明确本次招标的名称,领取标书、收回投标书的时间,参与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注册资金等相关要求情况。若为修缮工程类项目,公告告知安排所有报名投标单位实地查看施工现场及环境的时间。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统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名登记,对报名单位的资格审查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不接受报名。
第十五条 标书由立项部门提出具体参数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标书内容的整理和归纳,标书中的名称内容要与公告中的名称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标书中必须明确评标办法、中标办法及条件,要求简单明了,表述要准确,做到无疑义、无歧义。
第十七条 立项部门、使用部门、专家组成员负责标书中项目各类参数(包括项目实施的起止日,项目质量、数量要求等)的确认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负责投标单位资质、业绩、中标办法及条件的审核,确认考察合格的入围投标单位名单,纪委监察处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标书经过招标小组确认和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标书发放,发放对象严格按照招标小组确认的投标单位进行发放,不得发给不符合招标规定的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书收取及保存。投标书必须按照标书中规定的时间收取。收取的投标书必须密封,严格保密,未到招标之日开标之时,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开封。
第二十条 投标书必须一正四副,正本中必须含有法人授权书(委托书)、投标产品授权书、企业的各类资质证明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投标方案、报价、服务承诺等内容;副本中可只有投标方案、报价、服务承诺等。所有投标书不予退还,由甲方留存。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中的投标方案、报价内容、服务承诺等必须严格按照标书中规定的内容对等撰写,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中如有捐赠等无偿赠予甲方的物资设备,请详细注明并标明价格,以便中标后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与招标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场,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会人员出席招标会,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招标小组请假,并委托本部门的其他人员参与,在本次招标会议结束后,在被委托人签字的情况下,补签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正式招标开始之前,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按照招标小组成员单位的请求召集研究本次招标的特殊事宜,并将商定的与招标内容有关结果(包括部分内容变更、参数变更等)通报给投标单位,以便各投标单位明确本次招标的详细内容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 正式招标时,由现场参会人员及投标单位确认封条无损坏后,现场对投标书进行开封、查阅、质询。立项部门、使用部门、专家组成员负责项目报价、技术参数、实施方案的确认和质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各类资质的复印件与原件的核查确认和质询;财务处、工会负责本项目的预算及标书报价进行核对、确认及质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记录质询、答辩过程,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招标小组成员可依据自己的权限要求投标单位进行解释和答辩。特别是立项部门、使用部门必须就本次招标投标书中的内容和实际发标书的内容及建设内容进行再次核准和询问,并及时通告方案、技术参数等的差异。
第二十七条 在各招标小组成员确认各种内容后,开始进行多次报价(报价次数根据现场的情况由招标小组研究决定。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来源、询价方式的招标方式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八条 各投标单位报价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登记和发放,收回结果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工会、财务处、立项部门(使用部门)进行监督、查看,参会人员不得泄密各商家的报价。
第二十九条 经过多次报价后,招标小组根据标书中规定的中标条件进行协商,确定中标单位,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人宣布招标结果。
第三十条 若有投标单位对结果有异议,允许现场提出,各部门负责解释其负责部分。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部门在中标结果中签字确认,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校园网中登发招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体现《管理办法》中对参与人员的劳动尊重,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招标资金规模适当收取标书费、中标服务费等并上缴财务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给招标小组成员支付劳务费,劳务费从该项目收费中列支,不得超过100-300元/人。
第三十三条 为防止招标过程中出现串标、围标、违标等违规现象,招标时各投标单位必须缴纳足额招标保证金(不得低于1万元),若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经招标小组确认后,当场收缴招标保证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务部门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招标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各参与部门要各尽其责,各尽其能,不能推诿、推卸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招标成员单位出现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招标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停止本次招标。
第三十六条 参与招标部门各类意见、诉求必须在现场表达,不得在招标完成后提出不同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参与投标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招标纪律,细心倾听招标小组成员的讲话,及时认真回答招标成员单位的质询。若出现有章不遵,有问不答,扰乱会议等现象,招标小组有权当场收缴保证金,取消其参与招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招标小组及各投标单位须按照学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签字确认招标会议纪要及结果。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是《管理办法》的附则,与《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