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管理,合理利用房产资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政策法规以及物业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住房是指教职工以购买方式在学校家属院拥有居住使用权的公有住房,房屋属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属学校。包括北院家属院、南院家属院、杏园小区家属院、万国花园家属院和长安校区东区教师公寓家属区住房。
第三条、教职工校内住房以教职工自住为主,原则上不允许出租。确需出租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学校进行备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监督,目标是营造平安、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和谐的邻里关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包含出借给除直系亲属以外的他人使用,以下简称出租),是指教职工将其在学校家属院拥有居住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并在出租(借)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房主的行为。
第二章 校内住房出租规定
第六条、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的有关规定
如教职工确要将校内住房出租,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房主、承租人的各项要求
1、房屋出租行为中房主是承租人的担保人。房主对承租人要有充分的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了解其品德情况,有无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记录。确保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各类违法犯罪人员。
2、房主要确保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安部门关于流动人口和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配合并服从校内相关部门管理。如在房屋出租期间产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安全责任等事故概由房主和承租人负责。
3、房主要与承租人签订《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协议书》,并履行各项义务。房主应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不得危害房屋安全。出租房屋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防火、防盗、防漏水、防燃气事故以及用电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房主要确保承租人提供备案信息的准确性,禁止弄虚作假。承租人变更后应及时向学校进行备案,承租人不得有转租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房主承担。
5、房主要确保房屋出租后仅用于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房屋不得出租用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需严格遵守《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房主承担。
(二)出租手续的办理
1、提出申请
教职工房屋确需出租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批。
2、备案登记
房主需提交《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协议书》1式2份(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上下载),提供房主和承租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万国花园和杏园小区家属院教职工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科备案。北院家属院、南院家属院和长安校区东区教师公寓家属区教职工报学校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3、完税手续
房主还应遵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因完税手续办理不全造成的不良后果,相关责任由房主承担。
(三)住房出租的要求
1、对按规定办理出租备案手续的房屋,可以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科或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2、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办理门禁卡,出售水、电等时,要求租住户必须出示经过备案过的《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协议书》,无备案协议书的不予办理。
3、对违规出租住房的教职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查实认定,并责令按规定补办手续和进行整改;对因私自出租出现严重后果的还将严肃追究房主责任。
4、凡是违规出租的住户拒不整改的,学校将停止水、电、暖等保障。
5、学校鼓励教职工对违规出租行为进行匿名或实名举报,以维护学校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章 管理部门分工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管理部门分工及工作职责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职工校内住房违规出租行为监督等工作,负责万国花园家属院和杏园小区家属院教职工出租备案。
2、基建处负责教职工校内住房质量安全监督、鉴定。提供房屋设施分布和结构示意图等相关基建资料。负责新房交付后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修和监管工作。
3、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对北院家属院、南院家属院和长安校区东区教师公寓家属区的物业管理,配合杏园小区物业办对杏园小区提供部分服务。负责北院家属院、南院家属院和长安校区东区教师公寓家属区教职工出租备案;负责房屋质保期满后公共部位的维护、修缮工作;负责学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暖、电梯等设施的管理维护、房屋公共部位卫生清洁、垃圾分类和清运工作以及绿化管理等工作。
4、保卫处配合驻区公安机关做好教职工校内住房区域涉及房屋出租的有关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5、校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相关权益,通过家委会和楼长制等协调解决教职工住户间的矛盾与纠纷。
6、离退休服务处负责做好离退休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规行为处置工作。
7、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对所属教职工的教育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规行为处置工作。
第四章 监管及处罚措施
第八条、校内住房出租的监管
1、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科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巡查、检查力度,受理教职工举报,会同教职工所在单位督促教职工按照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2、对违规出租住房的教职工,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校工会、保卫处和所在单位或离退处等部门进行查实认定。
3、凡是违规出租的住户学校将停止水、电、暖等保障,不按要求和规定整改的,学校将从其绩效工资或养金中扣除其出租或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并处予罚款。对因违规出租产生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房主的责任,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