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货物及服务类采购“放管服”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工作效率,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界 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货物及服务是指用于学校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含软件)、材料及技术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科研货物及服务采购涉及的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章 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按照采购预算资金额度的大小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自行采购等进行采购活动。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性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自行采购为非招标性采购。
第五条、纵向项目采购必须符合项目预算书要求,具体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如下:
(一)5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询价采购(询价要求及表格见附件),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时进行验收;
(二)5万元(含)及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立项审批并填写国资处招标采购平台,由国资处确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由科研处牵头组织专家3人(科研处1人、项目组1人、科研专家1人组成)、学校招标小组参与招标过程负责监督。验收过程需项目负责人、科研处人员及招标小组成员参加,采购结束后需将采购过程形成采购报告提交给科研处备案。
(三)10万元(含)及以上报国资处(招标办)审批,国资处交由代理公司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招标和验收。
第六条、横向项目采购必须符合项目合同书要求,具体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如下:
(一)1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询价采购(询价要求及表格见附件),属国有资产的在办理入库手续时进行验收;
(二)10万元(含)及以上报国资处(招标办)审批,国资处交由代理公司参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招标,属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章 采购论证及管理
第七条、自行采购除外,其余采购方式需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科研货物及服务认定表》(附件1)并随《西安邮电大学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申请表》(附件2)一并提交给国资处备案。
第八条、科研项目立项(委托)单位在项目批复文件(科研合同)中已明确需要采购的科研货物及服务,则不需在《西安邮电大学科研货物及服务认定表》审核签字。
第九条、若10万元以下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在向国资处提交《西安邮电大学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申请表》前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工作由项目组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邀请的专家应当熟悉采购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及采购流程、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10万元以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进口设备论证。
第十条、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项采购工作均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策、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理念。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对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在签订合同时,项目组应提供《西安邮电大学科研货物及服务采购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3)。
第十三条、纪委监察处、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科研处、用户单位等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涉及表单均可在科研处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原《西安邮电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国资处负责解释。